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全面、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送交信息是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文、年度报告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第四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各级政府应在本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等地方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认真保管送交单位送交的政府信息,确保送交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制定管理制度和便民服务措施,为查阅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查阅服务。
第七条 各送交单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和电子文档。属于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制作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送交单位向各级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档案馆。
第九条 政府公开信息修改或废止时,送交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修改或废止情况报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十条 送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过程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做好查阅登记和统计工作,定期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送交情况和查阅服务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送交和查阅服务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内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及时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部门和单位,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徂汶景区管委管理范围内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移交单位: 移交信息称:
公开信息所属年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本 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本 份;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