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7-21 09:56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违反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制定或不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和不及时受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的;

(七)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或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八)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十)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十一)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九条  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徂汶景区管委管理范围内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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