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仲裁“回音壁”回应市民关注的仲裁热点
发布日期:2020-07-29 09:22 浏览次数:

为回应广大市民关切的仲裁热点,宣传仲裁知识,泰安仲裁委近期筛选了部分市民咨询的典型问题,推出第2期仲裁回音壁,进行解答。

问:李先生通过泰安综合广播《直播12345》热线连线张仲裁员,咨询能否通过仲裁解决借条争议,并咨询如何书写规范的借条?

答:张仲裁员解释,如果借条中没有约定仲裁,故泰安仲裁委不能直接受理,如果双方均同意由泰安仲裁委处理争议,这样就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一般来说,一份有效的借条至少应该具备以下几项基本内容:借款人及出借人姓名信息、借款数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人本人的亲自签章、手印。

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借条中约定以下选择内容条款:如在借条中写明利息标准、借款用途、借款人身份证号、逾期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已经还完,就要及时要回借条凭据。为防万一,保障将来的诉讼或仲裁程序顺利,借条中可以写明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法律文书的确认地址。鉴于仲裁具有简便高效、一裁终局、保守秘密、程序灵活等特点,双方可以在借条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泰安仲裁委解决”。

问:案外人赵先生的亲戚因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当事人向泰安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赵先生想参加旁听,可以吗?

答:不可以旁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仲裁委主要受理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有些案件行当程度上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事关商业信誉。仲裁不公开审理原则,其具体含义是,仲裁应当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不允许非仲裁参与人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仲裁案件实体审理和程序进行的任何情况;仲裁机构的秘书人员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仲裁参与人也应当保守仲裁中的秘密。

仲裁不公开进行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也是与诉讼相比的一项重要区别。

问:张先生反映,其向原工作单位提交仲裁裁决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请求原单位予以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单位工作人员想进一步了解仲裁裁决效力,请求解答?

答:经查询,泰安仲裁委在2014年根据张先生的申请,对其房屋交易合同效力进行仲裁确认,出具仲裁裁决书。根据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泰安仲裁委工作人员与该单位业务人员取得联系,告知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是仲裁审理后,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所作出的裁判,标志着案件审理程序的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其含义主要有二:一是“一事不再理”。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决作出后,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东平的吴女士咨询,仲裁费怎样承担?

答: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来源:中华泰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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