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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63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保障能力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30 17:45 浏览次数:

民盟泰安市委: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保障能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救助是民生保障“救急难、兜底线”的制度性安排,是民政部门保民生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这一中心,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救助标准,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统筹协调、部门联动、覆盖城乡、高效服务”的大救助格局。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家庭收入核算难、救助范围窄、救助职能分散、基层力量薄弱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保障能力,解

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020年4月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联合出台了《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我市城乡低保的保障范围,明确了居民家庭收入的核算方法。同时,市民政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进一步统筹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目前文件已进入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

一、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和低保“单人保”政策,扩大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2020年4月份出台的《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家庭支出纳入城乡低保认定的基本条件,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可以享受城乡低保保障待遇。《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在提出申请时致贫原因仍然存在且短期内无法改变,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同时,《办法》对低保“单人保”政策做出进一步明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个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单人保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1)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2)已脱贫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相关义务人有完全赡(抚、扶)养能力的除外。相关义务人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或者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视为有完全赡(抚、扶)养能力。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4)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纳入低保范围: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②提出申请前12个月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③疾病(人体损伤)短期内无法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④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5)低收入家庭中符合国务院(65)号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并尚未享受精简退职待遇的困难老职工,其低保金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二、明确家庭收入核算方法,完善低保认定条件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家庭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

(1)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根据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结合申请人的工资发放明细认定;

(3)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4)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

(5)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

(6)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7)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8)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9)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10)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标准: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按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赡(抚、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无法律文书,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月赡(抚、扶)养费=(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当地月低保标准×2)×50%÷义务人应赡(抚、扶)养人数。家庭收入无法精准认定的,原则上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相关义务人有完全赡(抚、扶)养能力的,被赡(抚、扶)养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三、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强社会救助工作合力

一是统筹完善组织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救助执行力。为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意见》提出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实现困难群众只进一扇门即可申请各类救助的目标,提出加快建立县、乡、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明确了各级服务机构(平台)的职责任务分工。采取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

二是统筹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救助支撑力。突破《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5〕8号)中的8项救助制度,将法律援助、康复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实施的救助项目纳入救助制度体系内,织密社会救助政策网。同时,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效衔接。

三是统筹完善能力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救助落实力。实施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工程,将社会救助政策培训纳入各部门业务培训内容。广泛开展以“学先进、提效能、转作风、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争做新时代社会救助挑山工”活动,努力打造“岱下暖阳”社会救助服务品牌。提升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能力,在统筹救助资源、共享救助信息、共建信息平台等机制建设方面,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救助领域总结探索一批具有泰安特色的社会救助新模式。继续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明确下放主体,精简证明材料,优化服务流程,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效能。

四是统筹完善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社会救助聚合力。为从源头有效避免重复救助、交叉救助,明确各部门要主动对接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各类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信息共享。建立市级统筹、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五个一”(即实现“一件事”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组流程、一套材料、一次办好)社会救助模式,再造救助事项“一链办理”服务流程,推进救助申请互联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三端融合”,实现救助精密在线申办、精心贴身服务,打造“救助申请泰好办”社会救助信息化品牌。为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提出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成市、县、乡上下贯通、各部门横向连接的核对网络体系,明确掌握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任务。

五是统筹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提升社会救助保障力。为扩大资金供给、提升救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出各级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分级制定社会救助财政事权清单,授权县级统筹使用管理各类救助资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中列支。

六是统筹完善监管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救助公信力。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督预警机制,严惩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逐级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和失信记录制度,压实申请人诚实申报责任。


泰安市民政局

2020年6月16日


联系科室:泰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联系电话:0538-6991545

(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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