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文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四同步”,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发布日期:2020-08-01 08:51 浏览次数:

为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验收与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近日,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出台了《泰安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验收与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有关建设管理要求。

根据规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设施及承载服务设施的房屋。包括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站)、养老护理站、呼叫中心、信息平台、助餐点、助浴点、老年学校及其他形式提供养老服务的设施用房等。要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集中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避免出现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划建设要求明确提出,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老城区利用现有设施改建的,不少于800平方米。多个占地面积较小、人数较少的住宅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并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老年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有明确的选址要求:按照15分钟、10分钟、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规模要求,统筹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选址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独立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不超过三层,主朝向向南。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三层以下,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无障碍、智能化等设施齐全,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另外,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不得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

根据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将接收的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登记造册,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统一管理。

来源:中华泰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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