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原告资格审查
发布日期:2020-08-14 10:48 浏览次数:

裁判要点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如果不能初步证明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种方式公开,均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作为普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对其知情权并不会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与被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利害关系的,不具有原告资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行申268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定意,男,199211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宋家塘居委会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娟,女,19877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宋家塘居委会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钟育,男,19635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宋家塘居委会18号。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举,男,19668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经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宋家塘居委会书面推荐担任李定意、李娟、李钟育的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振芳,局长。

再审申请人李定意、李娟、李钟育(以下简称李定意等3人)因诉被申请人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88日作出的(2019)京行终46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3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2017419日下午,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村高铁高架桥附近野外发生雷击伤亡事故,造成李钟育受伤、其妻子宁迟英死亡。邵阳市公安局认为,此次雷击事件属于自然现象引发的意外事件。李定意等3人认为,造成李钟育受伤、宁迟英死亡的雷击事故,与洛湛高铁、衡邵怀高铁建设项目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815日,国家铁路局收到李定意等3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8124日,国家铁路局作出国铁公开办函(20187号《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7号告知书),主要内容:我局在履职过程中未制作或者获取申请公开的洛湛高铁、衡邵怀高铁建设项目编制的(专指湖南省邵东县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广铁集团向核准备案的行政机关提交的该建设项目的申请书,以及广铁集团实施该建设项目统一使用的在线平台生成的代码手续;洛湛高铁、衡邵怀高铁沿线附近区域修建前后雷电分布特征的分析论证报告的实施根据和文件依据(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建设设计、规划论证和实施方案及规划图);制定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专项经费年度审计的结果;申请人所在地行政区域有关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姓名;申请人所在地行政区域(专指申请人农业生产承包地块)具体有多少数目的防雷装置、安全防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布局情况及相关数据;本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的相关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近三年内实施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300个的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因防雷质量检测问题引发雷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相关当事人的姓名户口及工作单位、住址等;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就该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的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该行政区域(宋家塘村和麦子口村交汇地段)有多少防雷装置和对投入使用后的该具体数目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的检测报告;申请人所在地行政区域(专指申请人农业生产承包地块)的防雷建设工程设计平面图复印件;该防雷检测机构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花名册等信息,以上信息不属于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来件中涉及的广铁集团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依法向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段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宋家塘街道办事处的居民征求意见;广铁集团所编制的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依法批报或在开工建设前报请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是否依法备案;广铁集团实施的该建设项目所办理的项目核准备案是何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就本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是否会同湖南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国土局、××××、湖南省环保厅、邵阳市环保局、广铁集团等部门制定该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防雷检测机构是否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该防雷检测机构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及该名册人员是否取得《防雷检测装置检测资格证》;申请人所在地行政区域(专指申请人农业生产承包地块)是否规划并设计实施了相关防雷设施建设工程;本行政区域相关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是否具有数量相当的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计算机相关的高中级技术人员以及该高中级技术人员所具的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政府信息;本行政区域或者职责范围内是否因防雷质量检测问题引发雷电事故;本次雷电事故地址涉及的洛湛高铁、衡邵怀高铁邵东段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合理布局实施了防雷工程,并安装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和精准数目的防雷装置;该行政区域的一定数量的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经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审核等信息,是对相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来件中涉及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就此次雷电灾害事故作出现场勘测笔录、调查处理结果及雷电事故鉴定结果;要求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赔偿申请人500万元等信息,是对具体问题的诉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2018125日,国家铁路局向李定意等3人邮寄7号告知书。

2018329日,李定意等3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7号告知书;向李定意等3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如果认为属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途径和联系方式;国家铁路局对本案雷电事故作出灾害调查处理决定,对被害人宁池英雷击死亡现场作出勘验检查笔录,并对本案被害人李钟育、宁池英夫妇遭受雷击事故伤害残疾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赔偿因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给李定意等3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由本案第三人广铁集团赔偿李定意等3人侵权损失500万元。2018331日,国家铁路局受理李定意等3人行政复议申请。2018530日,国家铁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国铁行复决字(2018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号复议决定),维持7号告知书,驳回李定意等3人的其他复议申请。2018531日,国家铁路局向李定意等3人邮寄5号复议决定。李定意等3人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5号复议决定和7号告知书;确认国家铁路局不履行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履行铁路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广铁集团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和不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建设义务行为违法;判决国家铁路局赔偿李定意等3人经济损失500万元;判决广铁集团赔偿侵权损失80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行初1300号行政裁定认为,李定意等3人将不同种类行政行为要求在同一案件中一并予以解决,同时要求国家铁路局对其行政赔偿、要求广铁集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经该院释明,李定意等3人修改诉状后,诉讼请求依旧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钟育等3人的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650号行政裁定认为,李定意等3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李定意等3人申请再审称:7号告知书及5号复议决定认为李定意等3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认定事实不清;国家铁路局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对涉案高铁建设工程雷电防御建设工程的行政监管职责。一、二审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撤销7号告知书和5号复议决定,责令国家铁路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国家铁路局赔偿李定意等3人经济损失500万元,判决广铁集团赔偿李定意等3人侵权损失8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的不利影响或者侵害。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根本不可能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如果不能初步证明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种方式公开,均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作为普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对其知情权并不会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与被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利害关系的,不具有原告资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人应当举证初步证明其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李定意等3人认为,雷击事故与洛湛高铁、衡邵怀高铁建设项目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邵阳市公安局已经有明确的结论,此次雷击事件属于自然现象引发的意外事件。李定意等3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没有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其与申请的洛湛高铁、衡邵怀高铁建设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并无不当。李定意等3人主张,7号告知书及5号复议决定认为李定意等3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认定事实不清,国家铁路局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等。上述主张均属于对实体处理不服提出的意见,本案一、二审系裁定驳回起诉,并不涉及对实体问题的审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李定意等3人还主张,一、二审未经开庭审理,审判程序违法。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一、二审未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相应的事实根据。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举证初步证明被告具有不履责的事实根据。本案中,李定意等3人请求确认国家铁路局不履行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并赔偿损失500万元。但是,公安机关已经明确,本案雷击事故系自然现象引发的意外事件,并不存在需要国家铁路局履责的事实根据。同时,李定意等3人还请求确认广铁集团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和不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建设义务行为违法并赔偿侵权损失800万元。但是,广铁集团并非行政机关,其不履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一、二审裁定驳回李定意等3人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处理结果亦无不当。

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该项规定的核心是指,起诉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对于原告提出的多项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对其各项诉讼请求进行分析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不能简单以提起多项诉讼请求即属于诉讼请求不明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定意等3人一审诉求为撤销7号告知书、5号复议决定,请求确认国家铁路局、广铁集团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一并请求行政赔偿。根据其诉求,被诉行政行为是明确的,仅仅是同时提起多项诉讼请求而已。一、二审本应当对各项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分析论证、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简单以提起多项诉讼请求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妥,本院予以指正。鉴于李定意等3人对7号告知书、5号复议决定的起诉不具有原告资格;对国家铁路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对广铁集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李定意等3人起诉结果正确,再审本案徒增诉累,本案不予再审。

综上,李定意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定意、李娟、李钟育的再审申请。

 

长 郭修江

员 于 泓

员 熊俊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员 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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