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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安全监管的建议》的答复(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号)
发布日期:2020-08-20 11:14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号码喷涂工作情况

为了初步掌握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和排放达标情况;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为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强化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市工作安排,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号码喷涂工作动员会议。

调查范围和对象是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可包含在泰安市使用的外市无环保号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号码喷涂工作自2019年12月24日启动以来,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录入系统机械信息为14268台/次,生成环保号码13838台/次,完成环保号码喷绘为13642台/次。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一)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管。依法履行使用登记、监督检查、日常监管等职责,督促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认真落实“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安全防范措施。

一是督促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携带相关技术资料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颁发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牌照后,方可准予投入使用。场(厂)车牌照应当安全的悬挂在场(厂)车的显著位置。办理使用登记后的起重机械、叉车、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相关信息,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录入“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纳入正常监督管理,实行了信息化监管,做到了使用单位底数清、起重机、叉车、旅游观光车等特种设备数量清、安全状况清、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清、风险隐患清,筑牢特种设备安全第一道防线。截至目前,全市在用轮胎起重机1台、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3台、叉车2242台、旅游观光车148台。

二是严格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质量。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试机构职责,确保考试条件达标,严把考试质量关。同时做好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了与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加大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在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保证了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质量。

三是加强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定期检验是发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两年,叉车、旅游观光车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使用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四是严格报废监管,确保实现全过程监管。起重机械、叉车、旅游观光车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时,督促产权单位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填写制式的《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到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同时,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中对该设备在用状态标识为报废状态,纳入报废设备监管,坚决防止再次流入使用环节。对发现的已办理报废手续又投入使用的行为,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

(二)市农业农村局制订了《农机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下发到各县市区,明确了农机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指标、方式、措施、程序、处理方法等有关内容。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监管措施,促进全市农业机械化执法工作有序稳定健康发展。

一是认真开展了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根据上级有关通知要求,组织农机执法人员,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地头,场院等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实行“拉网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不参加年度检验、拼装改装、变形拖拉机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留后患。每年全市出动检查车辆100余台次,检查人员300余人次,排查乡镇80余个,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0余起,都及时进行了整改。

二是结合农机年度检验工作,加强了对农机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农机手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严格落实牌证管理“两不准一严禁”的工作制度:即不准给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挂发牌证,不准给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发放驾驶证,严禁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同时做好农机和驾驶员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下一步打算

(一)市公安局将认真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主动联系住建、城管等部门,对各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要求其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督促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按规定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同时,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避免发生交通阻塞,不断提升城市交通环境治理精细化水平。

(二)市住建局将在加强城区市政工程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联合执法,使用统一编码,信息共享,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一起抓,持续加大建设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和安全检查力度,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进行市政工程开工前现场勘验、质量安全交底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符合环保部门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责成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加强市政施工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安全管理。重点对未编码登记、未喷绘号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参加编码登记,严禁有安全隐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工地“带病”作业。指导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落实“三个不得使用”:对不编码、身份不明的机械,不得使用;排放超标、明显有可视黑烟的机械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不得使用。三是抓好监督检查,强化综合执法。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监督检查,加大检测力度,严厉查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带病”作业和排放超标违法行为,发现存在隐患和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退出场。

(三)市市场监管局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省、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以及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要求,严守安全底线,健全责任体系,推进改革创新,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安全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坚决防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确保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按照《关于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安全监管的建议》涉及的任务分工,组织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矿山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将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工作:一是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达标监管,对我市前期录入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GPS定位装置并联网,逐步建立排放检验和环保标识制度。二是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市生态环境局拟于近期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检测检查活动,依据山东省政府令327号《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机械做出处罚。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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