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字〔2020〕7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8 16:1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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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7日

泰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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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依托国土调查成果,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除由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确权登记外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森林、草原(草地)、湿地、河流湖泊、探明储量的矿产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为建立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规划。  收集整理涉及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用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汇总全市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资料,依据国家自然资源划分标准和各类保护地管理或保护审批资料、以及第三次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全面排查摸清全市自然资源底数,编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规划,建立全市重要自然资源清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配合)

(二)配合做好上级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工作。  对全市范围内由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资料收集、通告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以及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配合)

(三)逐步推进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对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森林、草原(草地)、湿地、河流湖泊、探明储量的矿产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1.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确权登记。根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利用全国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2.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3.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林草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4.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并关联勘察、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由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湿地、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 

(四)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按统一标准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启动准备阶段(2020年8月底前)。  在配合做好上级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安排部署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相关部门要根据上级制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9月-2023年12月)。  市、县两级要在上级开展的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逐步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到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12月以后)。  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准确把握确权登记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依法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切实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市级将对各县(市、区)和功能区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及时纠正、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强化统筹配合。  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质监测等成果,协助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岸线划界、河长信息、取水许可等成果和资料;协助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相关资料。市林业局负责协助提供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等有关资料。 

(三)落实资金保障。  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泰政字〔2020〕77号.docx

   泰政字〔2020〕7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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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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