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发布日期:2020-08-28 10:08 浏览次数: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并负责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严格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严格公平竞争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条    市政府与其他组织订立行政或民事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市政府部门订立需经市政府同意的行政或民事合同、协议,应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治专门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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