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发布日期:2020-08-28 10:08 浏览次数: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管理重大事务和重要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功能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重视发挥智库和市政府顾问的作用,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按规定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并协商。 

第二十九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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