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2020-08-28 10:09 浏览次数: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逐步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推行执行公开,对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等,主动公开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确保决策部署执行到位。 

第三十五条    推行行政权力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十六条    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做好扶贫、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逐步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文件公布后及时发布解读材料,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刊发通稿等方式,做好重要政策的发布和解读工作。    第三十八条    搭建政民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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