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发布日期:2020-08-28 10:10 浏览次数: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监察委的监督;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庭审旁听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严格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及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加强信访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打造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注重用好第三方评估手段,健全完善正向激励、考核评价、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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