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文处理
发布日期:2020-08-28 10:11 浏览次数: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改进作风,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要深入推进公文处理工作流程再造,强化公文确定事项督办落实,大力推广应用网上办公、移动办公手段,全力服务政府机关高效运转。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九条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严格控制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市政府。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十条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公文限时办结要求,提高公文运转、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运转的各环节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属于急件的公文,要做到即到即办。

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领导批办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立体化监督、全方位督办”的思路,创新公文确定事项督办方式,丰富督办手段,加强对市委、市政府重要政策性公文的跟踪督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六十四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和送签。对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修改建议,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修改完善,不得简单以文稿已经市领导同志审定为由拒不修改。市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关。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人会签,一般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起草部门应于会前10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按照会议要求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文件有重大修改或需进一步研究协调有关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报送。 

第六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出市(出访)、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的请示或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以及市政府一般事务性公文。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后发。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七条    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对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且确需制定配套文件的,必须体现泰安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不重复行文背景、重要意义、基本原则、组织领导等内容。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并通过市政府政务专网传输,不得报送纸质简报。推广电子公文等信息化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公文,凡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在《泰安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建立“宣传+解读+监督”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依托主流媒体加强对政府公文的宣传报道。

坚持定期清理和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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