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督查检查工作
发布日期:2020-08-28 10:13 浏览次数: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个方面,注重运用不打招呼、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必须坚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任务台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国务院、省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为民办实事等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市委、市政府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全市重要工作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七)上级政府和市委转来的督查件、领导同志批示件落实情况;

(八)转交市政府系统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组织办理情况;

(九)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有关工作报告及相关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十)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第七十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一)审批制度。督查工作的立项、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督查结果一事一报,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二)监督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同形式的联合督查、跟踪督查、暗访督查和延伸督查,督查结果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予以报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通报制度。对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承办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通过《泰安政务督查》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问责制度。对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通报或同一督查事项催办3次未果的承办单位,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予以约谈,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第七十六条    政务督查按照重点突出、有令必行、务实高效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统分结合的方式进行,跟踪问效,一抓到底,确保督查事项的落实,做到交必办、办必果。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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