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发布日期:2020-08-28 10:14 浏览次数: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长离开住地,除参加全国、全省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外,出差、学习、出访、离岗休假、探亲、就医等,须提前3天报市长批准。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