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0-005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泰安市行政调解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31 16: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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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起草《泰安市行政调解办法》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调解工作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及《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对大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将行政调解作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对行政调解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出台《办法》主要目的有:一是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增强行政调解的可操作性,推动落实行政调解职责;二是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三是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推动纳入制度化轨道。

四、《办法》出台后的意义

    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是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一项指标任务,也是我市今年法治建设工作的重点攻坚任务。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制度建设,出台《泰安市行政调解办法》,成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档升级的关键之举对提高我市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范围,同时也将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赔偿、补偿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

二是明确行政调解机关。《办法》明确,民事纠纷的调解由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调解机关,行政争议的调解,由当事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调解,《办法》同时对建立专业的行政调解组织和队伍以及委托调解进行了规定。

三是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办法》对行政调解的条件、启动程序、受理审查、调解方式、调解期限等具体运行程序进行了规定。其中,对行政调解的期限统一规定为30日。

四是规范行调解协议。《办法》主要对行政调解协议内容和形式、调解协议的效力衔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重点规定行政调解协议达成后,行政调解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确认、仲裁、公证等方式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确保行政调解的成果得到有效保证。

六、《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要建立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职责,适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推进,积极推行统一行政调解文书,优化行政调解流程,提高行政调解规范化、便捷化水平。

二是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行政调解任务较多的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并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及时建立专业的行政调解员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要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责。依法承担行政调解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程序启动后,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将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

四是要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对行政调解的范围、程序和特点优势等进行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民事纠纷“分流阀”的作用。

七、政策文件工作要求

《办法》适用范围为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人:党委书记、局长张培峰

相关解读:泰政办字〔2020〕4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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