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老年人优待证停办,凭身份证即可享受老年人各项优待
发布日期:2020-09-17 09:24 浏览次数:

9月15日,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通知》,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停办老年人优待证,凭身份证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

通知原文: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及徂汶景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公共事业部,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市广播电视台: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老年人办证负担,在广泛调研、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办理《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优待证”),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并享受各地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各项优待。在享受老年人优待政策上,老年优待证与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是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做好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工作的必要性,全力推进落实,努力形成上下合力、密切协同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明确要求

1.强化宣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功能区和提供涉老优待服务、办证窗口的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广泛宣传推行凭居民身份证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意义。通过宣传,让老年人理解取消老年优待证办理,有利于减轻老年人办证负担和跑路之苦,凭居民身份证完全可以享受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各项政策,是一项利民、便民之举。各办证窗口、各行政村居(社区)要及时在显要醒目位置张贴停止办理老年优待证、用居民身份证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通知,做到人人皆知。

2.双证并行。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级提供涉老优待服务的单位对持老年优待证或本人居民身份证的老年人,均同等享受《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规定的诸项优待政策,均同等提供各项优待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

3.停止办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对于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再办理老年优待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将与老年优待证办理相关服务事项从本级政务服务清单中取消。要及时通知各办证窗口单位停止办理老年优待证。

三、加强协作,确保实效

各级各单位要紧密围绕各自职责,主动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检查指导,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同时要注重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提供涉老优待服务单位,要切实为老年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不得把老年证作为享受优待服务的唯一证件,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必须同等享受优待服务。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5日


来源:中华泰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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