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20 14:28 浏览次数:

《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泰安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办法》实施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当前我市水资源需求形势极为严峻,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311立方米,不足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7,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人民群众对改善水环境、提高水服务的要求不相适应,为协调解决这一突出瓶颈制约,必须通过立法破解。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国发〔2015〕17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379号)、《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160号令)、《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山东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水许字〔2020〕6号)等。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办法》。

四、《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出台,明确了各部门落实水资源管理保护职责,有助于优化了营商环境,遵循 “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提升水资源管理效能,进一步以“四新四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

(一)以治水新思路引领治水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治水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新时代治水思路,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办法》立法原则中规定,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思路,体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力相适应,运用价格等市场手段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泰安市是第一个将“十六字”治水方针写入水资源政府规章的地市。

(二)明确水资源保护管理职责。《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水利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组织的职责任务;规定了部门取水许可权限和部门节水职责;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区管理职责。

(三)强化水资源规划和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为此,《办法》新规定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凡是涉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科学分析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目前,我市是第一个通过地方立法,巩固和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落实“四定”原则的地市。为了强化水资源科学配置,《办法》将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配置范围,规定对水资源配置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强度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精神。为了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明确了市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实行取水许可办理告知承诺制和区域水资源论证。规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书面承诺按照要求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审批部门可以先行作出取水许可决定”,“在各类开发区、园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水资源论证,所在区域已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

(五)贯彻“节水优先”治水方针。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办法》进一步以法定形式明确了政府及各部门节水职责,规定了非居民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开展节水评价,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和用水统计分析,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以上节水制度既贯彻了新时代治水思路,也反映了我市节水的实践需求。为了推动水的集约循环利用,促进节水减排,《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统筹供排水、工业水厂、再生水输配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工业园区分质供水和再生水利用”。

(六)突出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治理理念,强化水资源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作用。《办法》规定了重要江河、水库制定生态流量控制目标,建立生态流量监测评估机制,明确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这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同时,对城区自备井及泰山山泉水保护做了专门规定,新设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规定,反映了对于水资源,特别是山体水资源管理保护的重要性,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六、《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全面落实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政府负总则、水利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体制。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各职能科室站单位抽调得力人员参与其中,确保《办法》贯彻顺利开展。市、县两级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全力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水单位和个人等行政相对人要按照《办法》赋予的权利进行取用水活动,积极履行《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制定宣传方案,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介积极向社会推介,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加强水政策、水知识、水理念、水技术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容量大、传播快、辐射广的特点,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拓展宣传广度和深度,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注重体验式宣传教育,注重线上线下宣传相结合,同社区达标创建、工青妇群团活动相结合,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爱水活动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方式,直观感受体验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实践性,增强爱水、节水、护水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引领带动性。

(三)严格行政执法,强化法制监督。坚持开展专项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制止违法取水、违法凿井等破坏水资源管理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取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取用水活动,积极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认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法制监督,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纳入法制监督范围,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水平。

七、《办法》的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水生态保护和水源涵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有关工作。

2021年1月

相关文件:政府令第【173】号《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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