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4)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2-22 16:05 浏览次数:

根据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的通知》(鲁环督改办〔2019〕7号)规定,现对泰安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4)整改工作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一些部门对自身环保责任认识不到位,认为是替环境保护部门“扛活”。


二、整改目标

树立全市环保工作“一盘棋”思想,强化各级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主体意识,切实改变环保工作与本部门无关的错误认识,着力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三、整改措施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坚决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树立全市环保工作“一盘棋”思想,强化各级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主体意识,切实改变环保工作与本部门无关的错误认识,着力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二)严格落实工作职责。按照“大气十条” “水十条” “土十条”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泰安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完善“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责任机制,切实解决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意识不强、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对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各部门及时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持续跟踪问效,确保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参照省级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分工》《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奖惩办法》,明确各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工作考核和奖惩规定,形成高效的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


四、整改效果

(一)思想认识不断强化。泰安市各级各部门将环保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各级党委(党组)将有关生态环保建设等内容纳入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各级党校将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纳入培训计划,把生态环保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各部门干部考核内容,全市“一盘棋”基本建立。

(二)环保职责进一步压实。2017年以来,我市先后召开103次会议研究部署生态环境工作,其中市委常委会13次、市政府常务会21次,切实强化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意识。制定出台泰安市“1+1+7+7”污染防治攻坚战系列方案,明确了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针对城市扬尘污染治理职责不清问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市城市管理及环境整治有关职责调整的通知》,明确部门职责。全面实行污染防治部门督战制度,成立10支督战队,由承担主要攻坚任务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队长,持续对行业、领域内的攻坚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战,督促环保职责落实。制定出台《泰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泰安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对不落实环保职责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2017年以来,共追责问责270余人次。

(三)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成立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书记、市长任主任;下设12个专业委员会,分工市领导任主任,,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出台《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泰安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方案》《泰安市环境空气考核奖惩办法》等系列文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考核和奖惩规定,形成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


五、公示时间:20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


如有异议,请致电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538-8877636。



泰安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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