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12 11:05 浏览次数:

《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1228日经泰安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14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办法》实施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泰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在市城市管理局设立了建筑渣土和工地管理服务中心,对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到消纳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清运积存渣土800余万方,提升了建筑垃圾管理水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产生量激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逐步凸显,主要表现在:缺乏联动、协调机制;扬尘污染仍然较为严重;抛撒滴漏现象屡禁不止;建筑垃圾产品综合利用率低等。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制定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政府规章已势在必行。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等。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四、《办法》出台的意义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律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利用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主要内容

)明确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根据我市城市发展水平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要求,明确了管理范围,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同时,对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和基层组织的职责做了明确界定,明确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职责按照市政府关于泰城城市管理工作分工有关规定执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源头管理及协调配合工作。

(二)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推行“联合办理”制度,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许可事项联合办理,优化审批流程,为申请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提供了便利。同时,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均可依法平等的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并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进行管理。

(三)明确施工工地管理十个百分百。针对我市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为加强施工工地管理,有效遏制扬尘污染,在省扬尘防治工作标准“六个百分百”的基础上,增加了“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配备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建筑单体外立面和主体每楼层内外积尘冲洗洁净后,撤除遮挡防护网”四项标准,创新设立了施工工地“十个百分百”。

(四)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针对不需要取得处置核准的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管理,规定了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同时,对管理责任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贯彻节能环保的管理原则严格贯彻“统筹优化、控源减量、利用为先”的工作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处理量,加强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一是积极推广绿化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采用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二是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明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并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工程开挖、回填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需求等信息,并根据本区域建筑垃圾排放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交换利用建筑垃圾。三是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及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四是注重消纳场生态修复。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时,应当覆盖还田、绿化,或者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推行智慧监管和联动机制弥补单纯依靠人工管理的弊端,明确规定将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排放量核算标准排放处置核准运输企业名录运输车辆信息消纳场供需综合利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并实时在线监管,智慧化管理。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明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明确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受纳建筑垃圾”等禁止行为。同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处罚条款的违法情形,创设了对未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条款。

《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市城市管理局将积极开展《办法》的普法、教育、宣传工作。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积极推介,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进企业、进工地,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材料,做好《办法》的普法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知晓度,营造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进社区、进乡镇,推动装修垃圾设置投放点建设,积极引导投放管理责任人在管辖区域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方便居民投放家庭装饰装修垃圾。

二是强化监督管理。统筹做好泰城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措施,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指导泰山区、岱岳区以及各功能区做好属地管理工作,解决渣土围城和扬尘污染等难题。积极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照统筹优化、控源减量、利用为先的原则,做好建筑垃圾消纳规划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是严格规范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利用等工作,认真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坚持开展专项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制止渣土遗撒、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会同市公安、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的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大力开展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办法》工作要求

市城市管理局统筹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措施,指导泰山区、岱岳区、各功能区做好属地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统筹优化、控源减量、利用为先的原则,抓紧抓实建筑垃圾消纳规划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公安、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二级巡视员 吕桂平

  

  相关文件:政府令第【174】号《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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