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1-04-19 14:4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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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城市供水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不可缺少的战略资源。2007年我市制定出台了《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在保障城市生活、生产以及安全供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服务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同时,2020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供水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2015年以来,国家和省等多部门就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作出专门规定,需要对《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发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等法规制定。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规范城市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城市供水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又好又快发展。

四、《办法》出台后的意义

《办法》的施行,将对促进我市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有效解决城市供水管理中的新问题,提高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管理职责等。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主要规范了供水专项规划编制,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要求,倡导使用智能水表。第三章,供用水管理。主要明确了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障供水安全。规范了供水行为,规定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要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要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与用户签订供用水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多种便民方式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服务流程;要提供便捷的用水查询服务等。并对抄表计量、水表检测和分表计量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设施维护管理。主要明确了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的责任界限和维护责任;明确了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十项禁止行为等,保障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第五章,水质安全。主要明确了水质标准,水质监管职责和工作要求等,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第六章,二次供水。主要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维护和水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促进二次供水的规范管理。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六、《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供水管理体制建设。按照《办法》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供水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强化部门单位协作机制,加强配合联动,形成规范高效的供水管理体系。

二是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按照《办法》要求,加强供水管理,完善工作制度,要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该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规范供水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群众用水安全。

三是加强《办法》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对《办法》的内容、作用和意义进行宣传,让社会大众了解《办法》、支持《办法》,增加社会知晓度。

七、政策文件要求

《办法》适用范围为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相关文件:泰政办字〔2021〕1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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