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泰政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1年4月8日前向我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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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
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审计厅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通知》中,发现我市仍有极个别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提供对等工程支付担保”等行为,为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履约保证保险工作,要求如下:
一、凡我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要求中标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严格按照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泰建函〔2020〕56 号)要求,同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注明向中标人提供对等工程款支付担保,在签订合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进行落实。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有关履约保证保险内容时,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泰建函〔2020〕56 号)》相关内容规定编制相关章节内容。
三、施工单位在参加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时,如发现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内容中有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泰建函〔2020〕56 号)》情况,应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四、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泰建函〔2020〕56 号)》相关要求,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工程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条款执行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或接举报核实招标人拒绝或限制施工企业自主选择保证担保方式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支付担保等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泰政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1年4月8日前向我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