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采禁售禁存禁运泰山石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30 15:55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泰山石整治效果,严格保护泰山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盗采、捡拾带离泰山石。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盗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全面禁止线上线下销售泰山石或者假借“泰山石”名义销售奇石。对销售泰山石或者假借“泰山石”名义销售奇石的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关闭取缔。销售盗采的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销售泰山石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没收泰山石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通过网络销售泰山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并责令网络交易经营者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违规大量囤积泰山石,引导鼓励泰山石持有人捐献泰山石到指定观赏区。

四、禁止运输、寄递泰山石和假冒“泰山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寄递泰山石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在禁采、禁售、禁存、禁运泰山石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对泰山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石违法犯罪活动,营造保护泰山石的浓厚氛围。对造成泰山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终身追究、严肃追责。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编辑:(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