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市人社局网站(网址:http://rsj.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tarsjjycjk@ta.shandong.cn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0538-6991256(传真)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地址:市政大楼A区5035房间,邮编:271000
公开征集时间:5月19日至5月25日
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泰财社〔2019〕1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1年4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
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0〕5号)和《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泰财社〔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筹集和支出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的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无法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足额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可以通过增加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2019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支持政策。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创业服务补助、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资金使用
(一)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各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泰财社〔2019〕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材料中的财务报表,可更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下同)。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按规定贴息。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市级承担部分,可以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市级贴息部分、奖补资金、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和县级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补助。根据省市部署安排,参照省做法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根据其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各类创业群体和机构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引进补助以及综合体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对已认定的市级双创示范基地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四)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创业型社区奖补。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创业型社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创业型城县(市、区)、街道(乡、镇)和创业型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五)创业训练营补助。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市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承担市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对市级新评选的“泰安市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泰安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对“泰安市十大创业导师”,给予每人不超过1万元奖励;对获得“泰安市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大赛”“海外留学生创业大赛”获奖者、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号。
(七)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对经年度考评合格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运营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运营补贴,具体考评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八)创业孵化补贴。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园区实施创业孵化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照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户数给予3000元/每户的创业孵化补贴(2019年1月1日以后,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期至少12个月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每年补贴不超过6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乡村振兴劳务基地基地一次性奖补。根据省、市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部署要求,市级认定一批吸纳乡村低收入人群的乡村振兴劳务基地并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认定程序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十)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对认定的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创业服务补助。根据创业服务效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返乡创业服务站、创业导师,以及市、县市区、功能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创业大赛、创业指导、创业服务等创业活动给予补助。
(十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经市政府同意,每年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急需开展的相关工作。
三、资金管理
(一)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二)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规定支付给补贴、奖补资金项目申请人(单位)。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通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至各县市区、功能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按照规定拨入同级财政专户,根据支出需求,通过各县市区、功能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安排支出或对下级拨款。市本级项目支出,通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至项目单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加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项目设置重要依据。
四、资金监督
(一)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个人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奖励资金,具体用途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个人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奖励资金,具体用途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工作需要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2.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3.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4.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五、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厅关于印发<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人社发〔2019〕17号)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为切实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0〕5号)和《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泰财社〔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5月25日,市人社局未收到有效反馈意见。下一步,市人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切实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