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
第251号提案的答复
市应急管理局:
市政协第251号《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三、五项分别为:(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上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上不包括占用、堵塞、封闭、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涉及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负责,按照职权进行查处。
二、开展情况
一是强化协作,公消一体开展消防检查。根据消防改革转隶后的形势,市公安局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的理念,率先成立市县两级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办公室,每个办公室由民警和消防救援干部和辅警、消防文员组成,实体化运行,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清查、联合执法,形成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治理合力。二是多措并举,强力推进消防通道治理工作。多次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推进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2020年至今,组织全市派出所、交警等警种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车通道“清障”联合执法检查41次,清理拆除障碍物193处,查处公共道路和住宅小区内部违规停车143处、处罚26起,施划标线255处、设置禁停标志385个、督促78个高层住宅小区张贴通告1290份,对全市7个小区进行了消防车通道隐患曝光。三是科技助力,智慧消防实现数据赋能。结合全市开展的智能安防社区建设工作,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部门主动对接,在物业信息平台上研发了消防通道车辆违停报警、沿街商铺火点自动监控、电动自行车住宅电梯禁入等功能,通过智慧消防实现提前感知尽最大限度减少消防车通道被占用问题,全面提升基层社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智能化水平,目前已完成前期试点,正在全市全面推广建设。四是加强宣传,全民消防推动共建共享。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各派出所会同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以及其他消防安全知识,让居民自觉不占用不堵塞消防车通道,同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教育培训,增强对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处置能力和责任意识。全市派出所共深入辖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152次,发放消防宣传资料1.8万余份。
三、工作意见
(一)源头管控,科学规划小区车位。针对新建小区,由规划、住建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杜绝出现小区停车配套标准低的问题。针对老旧小区,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采取合理改造绿化带、增设停车位,在学校、商市场、办公区域错时停车,加大立体停车装置建设等方法,从根本上解决老旧小区停车位先天不足的问题。
(二)加强引导,提升整理管理水平。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社区活动,广泛宣传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动员城市居民社区开展自查自改。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督促居民小区对消防车通道及灭火救援场地进行统一标识,并放置禁停标识牌,提醒市民不能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造势升温,打造浓厚舆论平台。大力宣传因消防车通道占用影响火灾扑救的真实案例,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曝光,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举报、监督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充分发挥消防志愿者队伍在消防宣传中的主力军作用,针对消防车通道问题,在辖区开展常态化、大规模的消防宣传,切实做到受教一人,带动家庭,影响社会,助力消防。
泰安市公安局
2021年7月12日
联系科室: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8275032
(公开)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