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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整治城区住宅小区电动车违规充电的提案》的答复(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332号)
发布日期:2021-07-30 11:00 浏览次数:


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

33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孙德常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专项整治城区住宅小区电动车违规充电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一)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三、五项分别为:(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上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公安部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71229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发布时系系公安部消防局,改革后现属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该通告指出,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

1.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2.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3.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或依法应当行政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强化协作,公消一体开展消防检查。根据消防改革转隶后的形势,市公安局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的理念,率先成立市县两级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办公室,每个办公室由民警和消防救援干部和辅警、消防文员组成,实体化运行,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清查、联合执法,形成住宅小区电动车违规充电治理合力。二是科技助力,智慧消防实现数据赋能。结合全市开展的智能安防社区建设工作,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部门在物业信息平台上研发了火点自动监控、电动自行车住宅电梯禁入等功能,通过智慧消防最大限度减少电动车违规充电问题目前已完成前期试点,正在全市全面推广建设。加强宣传,全民消防推动共建共享。各派出所会同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以及其他消防安全知识,让居民自觉抵制住宅小区电动车违规充电,同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教育培训,增强对住宅小区电动车违规充电行为的处置能力和责任意识。四是源头管控,全面开展电动车登记关挂牌服务。我市累计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211.82万辆(含新泰防盗备案号牌52931辆),其中核发正式号牌61.20万辆,核发临时号牌150.62万辆,在登记挂牌同时,向电动车车主发放明白纸,告知交通安全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规范电动车充电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充分利用物业、网格员等社会力量,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宣传电动车违规充电引起火灾的危害性,积极引导居民将电动车停放在车棚等公共区域,禁止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问题出现。二是建议属地办事处,挖掘辖区资源,多建停车棚、充电桩,有效解决电动车停车及充电问题。三是派出所密切配合消防大队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整改、处罚等一系列手段,切实提高居民遵守法律的意识。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泰安市公安局

2021712

联系科室: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8275032

(公开)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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