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字〔2021〕5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9 16:4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现就全市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2021年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二、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要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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