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决策部署,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起草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应具体、明确,可以对条文进行增加或删减,并简要说明理由、依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1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网络征集:登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意见征集”栏目(www.taggzyjy.com.cn:8081/tszl/009011/009011001/advice_collect.html),并请在标题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2、信件征集: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5楼),邮编:27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件征集:lvsong@ta.shandong.cn
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和完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全市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细则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确定的全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牌子)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市本级、泰山区及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岱岳区、各县(市)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市、区)分中心进行交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设立、合并、变更或撤销,应当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评估意见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应当按照交易、服务、监管功能定位分类建设子系统,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设的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类主体依法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为交易信息汇集、共享和发布提供在线服务。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应当根据在线监督需求和电子监管事项建设运行,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鼓励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提升要素流动效率和效益、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配置的数据、技术等其他要素资源和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省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第十四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
第十五条 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所需专家应当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和不同类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效能,优化交易流程,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有关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场所、设施,划分公共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等功能区域,配备监控、门禁等必要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记录并提示或告知相关交易主体;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数据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定期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为省域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提供系统支撑。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交易活动中止或终止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中止或终止提供交易服务,并对相应的证据、资料等采取保全措施。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中因司法、仲裁、行政决定等认定交易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合履行有关判决、裁定或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不得泄露有关交易参与者的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的保证金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履约保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向交易主体指定金融机构,不得限制或者拒收已按照交易文件、合同等要求,提交由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电子投标保函、电子履约保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督促任务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综合管理协调、行业监管、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协同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行业保护、地方保护,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领域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事项清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及时认真核查。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交易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市发展改革部门、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参与的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综合信用评价较差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记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良行为信息,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协调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加快电子化监督手段运用,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测预警,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增强智慧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社会评议机制,组织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重大问题线索举报人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禁止性规定的,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对已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出发并曝光。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止。原细则自本文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决策部署,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起草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细则》出台背景
2022年4月《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实施,相较《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内容改动较大。原先制定的《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泰政字〔2017〕77号)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最新要求,综合各方意见建议,重新制定《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二、《细则》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交易主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细则》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四、《细则》主要内容
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平台运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平台定位和部门分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平台运行和服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应当按照交易、服务、监管功能定位分类建设子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和不同类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公共资源交易采取综合管理协调、行业监管、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协同监管机制。
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社会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