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有效调控粮食市场,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泰安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了《泰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集方式。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lsjtkglk@ta.shandong.cn,邮件主题注明“《泰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二、截止时间。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9日。
为了加强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调控粮食市场作用,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出台《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和动用权,有利于完善粮食党政同责,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确保地方储备粮在需要时调得动、用的上,维护粮食安全;确立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理顺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权责关系,保护相关管理部门、承储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地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等各个环节的有关政策措施,有利于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也为惩处地方储备粮管粮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起草依据
(一)《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收购、储存、轮换、动用、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是优化地方储备粮品种规模布局。在此次修正过程中,统筹考虑粮食安全、供需形势变化、调控和应急需要等,对地方储备粮的品种规模布局进行了优化。规定地方储备粮以市级储备为主、县级以下储备为辅。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市、县(市、区)、功能区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低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二是明确禁止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按照地方储备粮食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明确规定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三是明确界定破坏地方储备粮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立足于保障地方储备粮安全的政治站位,按照上位法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对地方储备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承储企业不得实施的十类行为以及不得作为食用用途轮换或者销售出库的粮食类型。四是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和动用补库制度。要求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五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权。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明确规定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