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监管,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闭环管理系统,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山东省国资委有关制度文件,制定了《泰安市市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泰安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和《泰安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市国资委监督与稽查科。
泰安市国资委
2022年10月26日
泰安市市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对市属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的警示力度,指导企业提高化解重大风险,及时解决存在的重点问题,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包括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及托管企业,下同)。其他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四条 提示函主要适用于市属企业(含权属企业)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贯彻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重要工作要求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市委、市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五条 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市属企业(含权属企业)存在上述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工作程序,拟制提示函,报经委分管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市国资委文件向有关市属企业印发提示函,同时抄送监督与稽查科,监督与稽查科实行台账管理,必要时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稽查。
第六条 有关市属企业收到提示函后,应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函列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七条 对于提出的风险事项,有关市属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风险,并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八条 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市属企业要严格对照相关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九条 有关市属企业应当在收到提示函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市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市国资委相关业务职能科室负责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条 有关市属企业要按照审核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风险防控,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巡察监督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市属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有关市属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企业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函告监督与稽查科,监督与稽查工作科予以办结销号,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加强对市属企业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市属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国资监管制度规定,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市国资委监督与稽查科负责对提示函反映事项进行定期分析,并作为确定监督检查内容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监督与稽查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对企业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市属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开展对市属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推动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和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他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市属企业(含权属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市属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四条 通报主要适用于市属企业(含权属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重要工作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市委、市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市属国有企业(含权属企业)存在上述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拟制通报稿,报经委主要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市国资委文件向各市属企业印发通报,监督与稽查科实行台账管理,必要时对有关问题开展稽查。
第六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市属企业收到通报后,要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七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市属企业应在收到通报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市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九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市属企业要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十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市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应当将通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 对于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市属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市属企业对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后,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企业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函告监督与稽查科,监督与稽查科予以办结销号。
第十四条 各市属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将加强对市属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整改成效,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反映市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制度规定,并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市国资委监督与稽查科负责对通报反映事项进行定期分析,并作为确定监督检查内容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市属企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市属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泰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和山东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针对市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市属企业(含权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责任约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和国家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存在问题的;
(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市委、市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革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债券融资、科技创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境外资产管理、监督追责、国家安全、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党的建设、巡察、保密、疫情防控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的;
(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尚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八)对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以及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九)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有严重不当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出现第四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的,市国资委相关科室根据职责启动责任约谈工作,拟制《责任约谈通知书》,报经委领导审签同意(必要时报经会议审议)后,以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党委名义印发被约谈市属企业。
《责任约谈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
《责任约谈通知书》由市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统一编号、监督与稽查科实行台账管理,并根据需要抄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巡视巡察机构等。
第六条 有关市属企业收到《责任约谈通知书》后,应当填写并反馈确认回执,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
第七条 责任约谈一般由市国资委分管领导主持,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特别重大的约谈事项,可请委主要领导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请驻委纪检监察组以及其他有关科室共同参加责任约谈,在责任约谈前,就有关责任约谈内容和意见要求等进行沟通协商。
第八条 责任约谈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多家市属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或约谈事项涉及多家市属企业的,可以开展集体约谈。
第九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市属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需要,市国资委可指定市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第十条 责任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相关人员的责任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听取被约谈人员对相关问题的陈述,主要包括有关问题基本情况,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不良影响,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整改或责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三)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被约谈人员(或代表)表态。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应当做好责任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印送被约谈市属企业。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主持及参加人员,约谈事由、被约谈人陈述情况、国资监管意见要求等。
第十二条 有关市属企业应当按照责任约谈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工作方案于责任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有关市属企业应当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约谈意见要求和工作方案,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降低化解损失风险,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有关市属企业对于责任约谈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有关市属企业应当针对责任约谈中提出的问题风险,在本企业开展同类问题风险排查,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第十六条 有关市属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约谈事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约谈意见要求落实完成后,应当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落实成效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按要求时限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国资委。被约谈事项整改情况应纳入市属企业党委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有关市属企业整改落实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推动市属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将责任约谈反映市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作为被约谈市属企业各类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同时,责任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责任,以及作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被约谈市属企业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监督与稽查科将定期汇总分析责任约谈反映市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督促指导市属企业健全管控机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等立卷归档。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的有关材料,移送监督与稽查科。
第二十二条 责任约谈工作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信访维稳事件的约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密级★保密期限
泰国资监管约谈函〔20××〕××号
责任约谈通知书
(样式)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根据《泰安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定于××××年××月××日××时,在市国资委×××(地点),由×××(约谈主持人及职务)就×××(约谈事由)事项与你公司进行责任约谈。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子企业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被约谈对象)按时参加。
请于××××年××月××日将责任约谈事项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纸质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电子版)。
联系人:×××科(室)××× 联系电话:×××
市国资委(党委)
年 月 日
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