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1 18:5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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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要任务。国家、省相继出台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市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地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同时,今年10月份,我市《关于调整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57号)有效期满,为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发放政策,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制定《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 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结合泰安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五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住房保障发展基本原则和工作方向。逐步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实物和货币保障互补、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三位一体”的住房保障新格局。

(二)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新就业大学生、新市民、进城务工人员、产业工人等群体,对保障对象收入不设限制。二是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并向社会公示。三是明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参照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租房群体需求,确定宿舍型(非成套住房)以70平方米为主,住宅型(成套住房)在110平方米以下。四是项目审核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经营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五是规范运营管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保障产权人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查处变相销售、违规经营和骗取优惠政策等行为。六是强化政策支持。从土地、税费、水电气暖价格、金融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推进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七是建设蓝领公寓。支持国有企业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产业工人提供蓝领公寓,助力我市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

(三)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一是明确保障范围。为落实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不再区分农业和城市户籍。由于目前公租房房源均位于中心城区范围,我市市区保障范围调整为户籍在泰前街道、财源街道、岱庙街道、上高街道、徐家楼街道、天平街道、粥店街道、北集坡街道八个行政区划范围内住房困难家庭和在上述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无房人员。二是明确保障标准。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家庭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及以上建筑面积50平方米;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层次划分阶梯租金。三是明确保障资格。从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申请公共租赁实物配租住房保障的资格要求。四是简化审核认定程序。由原来集中受理方式调整为常态化受理公租房保障资格的认定,实现联审联查,提高服务效能。

(四)强化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作用。租赁住房补贴分为公租房补贴和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当地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发放标准,建立补贴调整机制,相应提高补贴标准,鼓励保障家庭优先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对象的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不再将缴纳公积金作为审核条件。

(五)保障措施。健全完善市、县两级住房保障组织领导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常态化调度机制和监测评价机制,推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解读人: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许伟

联系电话:8216316       联系人:马科长


相关文件:泰政办发〔2022〕1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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