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机关: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标识: | 无 |
| 标题: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字〔2020〕24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失效原因: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字〔202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激发各县(市、区)及功能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动性,强化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省“重点工作攻坚年”改革攻坚行动目标任务,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深化资源环境领域改革,建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 稳定化的投入保障机制,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
强化绿色发展导向,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取、返还机制,用经济手段倒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向各县(市、区)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调节资金每年收缴一次,统筹用于生态文明建设。
三、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
将环境治理成效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和约束双重作用,根据各县(市、区)及功能区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按比例返还调节资金,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得奖励资金,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一是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机制。对全面完成全部年度减排任务、超额完成减排任务、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及功能区,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返还。二是实施与排污强度(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挂钩奖励。根据省对我市考核奖励情况,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低的4个县(市、区)及功能区进行奖励。三是建立节能奖惩机制。按照《泰安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泰政办字〔2016〕1号),根据市对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结合各县(市、区)及功能区GDP能耗变动幅度,以及省对我市考核奖惩等情况,对县(市、区)及功能区进行奖惩。
四、完善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落实要求、奖惩引导、合理负担”的原则,认真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统筹资金集中支持大气、地表水、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制定差别化的生态补偿政策,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一)继续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修订《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根据各县(市、区)及功能区的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4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以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及功能区给予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市、区)及功能区缴纳生态赔偿资金。
(二)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按照“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的原则,对各县(市、区)国控、省控、市控考核断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断面地表水水质达标情况和水质同比变化情况,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一是考核断面达到年度水质考核目标的县(市、区),给予补偿资金;不达标的县(市、区),缴纳赔偿资金。二是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4项主要污染物月浓度同比改善的县(市、区),获得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资金;同比恶化的县(市、区),缴纳赔偿资金。三是断面水质较年度考核目标水质提升类别的县(市、区),给予补偿资金;劣于Ⅴ类水质标准的县(市、区),缴纳赔偿资金。
(三)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由省级直接测算到县(市、区),市根据《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区),由县(市、区)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出。
(四)实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由省级直接测算到自然保护区,市根据《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科研、生态修复等支出。
五、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目标和效益导向,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切实加快环保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集中力量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要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返还和奖补资金,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可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本级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各自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生态补偿资金返还和奖励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后,其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开展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协调调度等。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明确具体推进部门和目标任务,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推进措施,最大程度发挥资金和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明确责任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要按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各项节能环保数据(需国家、省下达的考核数据除外)。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向各县(市、区)及功能区收取、返还、奖励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要联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 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
2. 泰安市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
3. 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4. 泰安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5. 泰安市河流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是指市根据各县(市、区)及功能区上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以下简称“4项主要污染物”),按照600元/吨 (其中,氨氮按照600元/百公斤计算)收取的调节资金。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实施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第四条:市按照省级减排核定的新增削减量和新增排放量确定各县(市、区)及功能区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每年收缴一次,各县(市、区)及功能区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年终体制结算上缴市财政。调节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属地企业另行收取。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下达和考核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及考核结果,核定、收取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年度调节资金金额。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泰安市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山东省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 (以下简称4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制度。
对全部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及功能区,按收取该县(市、区)及功能区调节资金总额的60%予以返还;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及功能区,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返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总额以收取该县(市、区)及功能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总额为限。对未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及功能区,适当降低返还比例,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比例最低为40%。
第三条:建立与排污强度(单位GDP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挂钩奖励机制。如我市获得省级排污强度奖励资金, 市将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 GDP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低的4个县(市、区)及功能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按照4:3:2:1比例分配。
第四条:建立节能奖惩机制。按照《泰安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泰政办字〔2016〕1号),以我市对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为依据,对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进行奖惩。如我市获得省级节能奖励,将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县(市、区)及功能区进行奖励,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降幅超过全市平均降幅的县(市、区)及功能区,相应提高奖励金额。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区)及功能区相应扣减资金,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县(市、区)及功能区,相应提高扣减金额。具体奖励或扣减数额按照省奖励或扣减数额等情况确定。
第五条:单位GDP能耗变化幅度计算方法。单位GDP能耗=商品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万元,不变价)。单位GDP能耗变化率(%)=(当年单位GDP能耗-上年单位GDP能耗)÷上年单位GDP能耗×100%。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下达和考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单位GDP能耗指标的核算、下达和考核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单位GDP能耗等数据。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提供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GDP能耗降幅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核定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资金返还及奖惩金额。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3
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参照《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向考核对象补偿或者由其缴纳赔偿的资金。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季度计算,按年度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第四条:各考核对象向市赔偿的资金纳入市生态补偿资金,〖JP1〗用于补偿市向省级缴纳赔偿资金和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考核对象。
第五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考核对象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50%、20%、10%、20%。
第六条: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及市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考核对象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通过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条: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
调整系数依据各考核对象空气自动站点位数确定。其中,泰山区调整系数为1,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调整系数为0.5,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调整系数为0.25。调整系数随各考核对象空气自动站点位数变动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经考核,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的,按如下公式执行:
获得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季度期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5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0%+(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0%+(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20%+(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调整系数×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市下达的生态补偿资金/各考核对象季度考核得分分别乘以调整系数后的相加之和。
第九条:按照污染物浓度40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10万元/百分点的标准,经考核,缴纳生态赔偿资金的,按如下公式执行:
缴纳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5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0%+(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0%+(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20%〕×调整系数×40万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调整系数×10万元/百分点。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考核结果,年终清算生态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各考核对象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4
泰安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优良水体逐年增加,参照《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优良水体持久保持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的原则,通过监测评估各县(市、区)纳入国家、省、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 (以下简称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和水质同比变化情况,用于对县(市、区)补偿或赔偿的资金。
第四条:全市共设置国控考核断面3个、省控考核断面3个、市控考核断面13个(见附件)。国、省控考核断面考核数据采用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的监测数据,市控考核断面考核数据采用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监测数据。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每月组织对市控考核断面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21项考核因子进行监测,监测数据作为考核数据。
第六条: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采用月度考核、年度结算的方式。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年度考核结果和资金测算方案,市财政局向各县(市、区)拨付清算资金。各县(市、区)获得的补偿资金,要统筹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
第七条:当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超过下游断面污染物浓度时,根据物料平衡从目标断面实测污染物的通量中扣除超出部分的通量,再按目标断面的流量折算成浓度值进行考核(在流量小、流经路程短的情况下,暂不考虑自然降解因素)。
第二章 基本补偿(赔偿)
第八条:对各县(市、区)考核断面21项考核指标实行年度考核,达到年度水质考核目标的即为考核达标,可获得达标断面补偿资金。具体核算方式如下:各县(市、区)达标断面基本补偿资金=(资金总量/全市达标断面数量)×县(市、区)达标断面数量(以市控断面为基数,1个国控断面相当于3个市控断面,1个省控断面相当于2个市控断面)。资金总量统筹上级奖补资金和收缴各县(市、区)赔偿资金。
第九条:断面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缴纳基本赔偿资金。
国控断面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每个断面缴纳基本赔偿资金200万元;省控断面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每个断面缴纳基本赔偿资金100万元;市控断面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每个断面缴纳基本赔偿资金50万元。
因非人为原因断流的,不纳入考核;非季节性原因或人为原因导致断流的,视为不达标,每个断面每个月上缴30万元生态赔偿资金。能确定污染来源且能分清责任的,基本赔偿资金由造成超标的县(市、区)承担(下同)。具体责任认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第三章 同比变化补偿(赔偿)
第十条:对各县(市、区)的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计算单个考核断面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氟化物等4项考核指标同比平均变化情况。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县(市、区)获得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资金;同比恶化的县(市、区)缴纳水质同比变化赔偿资金。国控断面、省控断面、市控断面分别按照1.0系数、0.8系数、0.6系数计算。
(一)同比变化补偿资金。 考核断面水质为Ⅲ类,年度改善幅度为10%-30%(含10%)的,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改善幅度大于30%(含30%)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考核断面水质为Ⅳ类,年度改善幅度为10%-30%(含10%)的,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改善幅度30%(含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同比变化赔偿资金。 考核断面水质为Ⅲ类,年度恶化10%-30%(含10%)的,一次性上缴赔偿资金30万元;恶化幅度大于30%(含30%)的一次性上缴赔偿资金50万元;考核断面水质为Ⅳ类,年度恶化幅度为10%-30%(含10%)的,一次性上缴赔偿资金20万元;恶化幅度30%(含30%)以上的一次性上缴赔偿资金40万元。
第四章 类别管控补偿(赔偿)
第十一条:对各县(市、区)考核断面按照21项考核指标进行水质类别提升情况年度考核。水质较年度考核目标水质提升类别的,可获得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具体核算方式如下:
(一)国控断面年度水质每提升一个类别,可获得100万元补偿资金。
(二)省控断面年度水质每提升一个类别,可获得50万元补偿资金。
(三)市控断面年度水质每提升一个类别,可获得20万元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对考核断面水质类别劣于Ⅴ类时,除需缴纳基本赔偿资金外,还需缴纳水质类别赔偿资金。具体标准为:国控考核断面年度水质为劣Ⅴ类时,缴纳赔偿资金500万元;省控考核断面年度水质为劣Ⅴ类时,缴纳赔偿资金300万元;市控考核断面年度水质为劣Ⅴ类时,缴纳赔偿资金1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每年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基本补偿(赔偿)资金、同比变化补偿(赔偿)资金、类别管控补偿(赔偿)资金之和。
第十四条:年终考核依据为每月断面水质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条国控、省控、市控考核断面如遇国家、省、市调整断面点位和水质目标时,按照新确定的点位和水质目标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因水质恶化需要上缴省赔偿资金的,超出部分由县(市、区)按照断面权重统筹缴纳。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5
泰安市河流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清单
序号 | 县(市、区) | 所在水体名称 | 断面名称 | 断面性质 | 经度 | 纬度 | 水质目标 | |
2019年 | 2020年 | |||||||
1 | 东平县 | 大汶河 | 王台大桥(流泽桥) | 国控考核 | 116°28'0'' | 35°54'5'' | Ⅲ | Ⅲ |
2 | 东平县 | 东平湖 | 东平湖湖北 | 国控考核 | 116°11'50'' | 35°59'49'' | Ⅲ | Ⅲ |
3 | 东平县 | 东平湖 | 东平湖湖南 | 国控考核 | 116°14'36'' | 35°59'0'' | Ⅲ | Ⅲ |
4 | 东平县 | 东平湖 | 东平湖湖心 | 省控考核 | 116°13'53'' | 35°57'35'' | Ⅲ | Ⅲ |
5 | 宁阳县 | 洸府河 | 侯店 | 省控考核 | 117°2'48'' | 35°48'14'' | Ⅳ | Ⅳ |
6 | 宁阳县 | 宁阳沟 | 佘庄桥 | 省控考核 | 116°46'46'' | 35°40'47'' | Ⅳ | Ⅳ |
7 | 泰山区 | 梳洗河与 双龙河交汇处 | 泰良路赵庄桥 | 市控考核 | 117°9'17'' | 36°8'57'' | Ⅳ类月份数占8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达到Ⅴ类 | Ⅳ |
8 | 泰山区 | 明堂河 | 泰良路南许村桥 | 市控考核 | 117°10'27'' | 36°6'49'' | Ⅳ类月份数占8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达到Ⅴ类 | Ⅳ |
9 | 泰山区 | 芝田河 | 邱家店镇 南外环路桥 | 市控考核 | 36°15'11'' | 36°9'35'' | Ⅳ类月份数占8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达到Ⅴ类 | Ⅳ |
10 | 岱岳区 | 瀛汶河 | 渐汶河村桥 | 市控考核 | 117°19'41'' | 36°9'59'' | Ⅳ类月份数占8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Ⅴ类 | Ⅳ |
11 | 岱岳区 | 天平河 | 井家庄 | 市控考核 | 117°4'20'' | 36°9'53'' | Ⅳ类月份数占8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达到Ⅴ类 | Ⅳ |
12 | 岱岳区 | 漕河 | 苏家大坡桥 | 市控考核 | 117°0'6'' | 36°0'43'' | Ⅳ类月份数占8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达到Ⅴ类 | Ⅳ |
13 | 新泰市 | 柴汶河 | 北石崮桥 (代替原南宋桥) | 市控考核 | 117°17'4'' | 35°52'46'' | Ⅲ类月份数占2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达到Ⅳ类 | Ⅲ类月份数占3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达到Ⅳ类 |
14 | 肥城市 | 漕浊河 | 肖家店桥 | 市控考核 | 116°46'57'' | 35°54'18'' | Ⅳ类月份数占8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达到Ⅴ类 | Ⅳ |
15 | 肥城市 | 康汇河 | 陈屯桥 | 市控考核 | 116°31'58'' | 36°9'38'' | Ⅲ类月份数占2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达到Ⅳ类 | Ⅲ类月份数占3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达到Ⅳ类 |
16 | 宁阳县 | 海子河 | 海子河入汶河口 | 市控考核 | 117°5'18'' | 35°56'17'' | Ⅳ类月份数占8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达到Ⅴ类 | Ⅳ |
17 | 东平县 | 汇河 | 汇河入大清河口 | 市控考核 | 116°33'15'' | 35°53'52'' | Ⅲ类月份数占2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达到Ⅳ类 | Ⅲ类月份数占30%以上,其他月份稳定达到Ⅳ类 |
18 | 东平县 | 大汶河 | 入东平湖口 (原王台大桥) | 市控考核 | 116°18'29'' | 35°54'4'' | Ⅲ | Ⅲ |
19 | 东平县 | 稻屯洼 | 稻屯洼入 大清河口 | 市控考核 | 116°18'29'' | 35°54'4'' | Ⅲ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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