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泰公通〔2017〕110号
各县市公安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泰安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泰安市公安局
2017年5月4日
泰安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泰办发〔2017〕15号)有关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非户籍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提升我市户籍城镇化率水平,根据《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泰政发〔2015〕4号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放开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落户城镇限制
1.招工迁入。取消泰安市内人员参保满半年、泰安市外人员参保满1年的参保年限限制。规定为:与用工单位签订合法用工合同,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如实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满半年。
申报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劳动合同、单位接收证明信、参加当地社会保险证明。
2.灵活就业类迁入。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在城镇稳定居住生活满半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合法稳定就业类迁入。按照先落户,后管理的原则,先将其户口落到居住地所在社区。
申报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社区(单位)出具的居住地址证明、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其本人居住在同一房屋满半年的相关证明(或水、电、暖、气使用证明)。
3.工作调动迁入。简化工作调动迁入手续。除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调动迁入落户需要提供 “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外,其他大型国有企业等内部工作调动的,可凭单位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申报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调动迁入的需要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他大型国有企业等内部工作调动的,可凭单位出具的调动证明。
4.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类迁入。对在泰安市范围内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的人员申请将户口迁移到城镇的,取消提供近24个月的纳税发票或完税证明的要求。规定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如实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满半年。
申报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近期纳税发票或完税证明、合法办公场所证明、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
二、降低租房落户城镇年限限制
租赁房屋类迁入。降低泰安市内人员在泰安市市区租赁房屋满2年、泰安市外人员在县域城镇租赁房屋满2年的租住年限限制。规定为:在泰安市城镇合法租赁房屋满半年,如实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按照规定取得居住证。
申报材料: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无法提供的,可申请落入社区公共集体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调查证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三、放宽投靠、随迁类落户城镇限制
1.放宽未婚子女到城镇投靠父母限制。调整为子女可到城镇投靠父母。
2.调整出生登记落户家庭户的条件限定。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但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
四、取消购房落户有关共有产权人的限制
取消原购房落户中对共有产权房屋的产权人仅限于夫妻及未婚子女的限制。对于房屋共有产权人为非直系亲属的,经共有产权人协商一致后,可允许一方产权人申请迁入。
五、健全完善社区公共集体户管理
按照户口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坚持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派出所可通过建立社区公共集体户,方便符合落户政策而又没有自主产权住房的人员落户。社区公共集体户下可单独设立家庭户,方便群众使用。
六、进一步深化居住证制度
贯彻落实《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安机关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不断强化“互联网+居住登记”、“互联网+用户管理”的社会化信息采集模式,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发放工作,将居住登记作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依据,进一步深化居住证制度,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七、相关要求
(一)各级治安(户政)部门要不断拓展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做到按政策管理、按规范服务、按时限办结。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和超规定索要额外材料。
(二)本细则中所称“城镇”是指泰安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城镇区域。
(三)本细则是对泰安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泰办发〔2017〕15号)中有关户籍政策方面的配套文件,由泰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