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管理的通知
泰政办字〔201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构建覆盖乡镇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40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做好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服务购买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负责研究提出购买服务范围和计划,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购买服务范围,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批购买服务计划。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交通管理员数量根据乡镇人口数和公路里程数进行配备,人口数在5万人(含)以下的乡镇按照每10公里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人口数在5-8万人之间的乡镇按照每9公里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人口数在8万人(含)以上的乡镇按照每8公里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的要求,核定需要配备的乡镇交通管理员数量,严格按程序确定购买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辅助服务计划。乡镇交通管理员聘用应参照招录人民警察的政治条件、身体条件及相应的文化程度,按照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聘用工作。
二、从严管理,充分发挥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的作用
乡镇交通管理员作为公安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使用,并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依法聘用的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交通民警维护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处置交通事故现场、接受群众求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集基础信息、排查安全隐患、受理窗口业务和管理文书档案等,不具有执法权。县级公安机关要严格界定职责权限,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的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推动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农村道路漏管失控问题,努力消除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三、强化保障,推进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推进乡镇道路交通管理员队伍建设。县(市、区)财政要承担购买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辅助服务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业务装备经费。其中,已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购买服务使用的乡镇交通管理员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其他按计划补足人员所需的经费由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财政负担。乡镇道路交通管理员的工资水平要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职业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的低位数,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及时调整,切实做好工资福利待遇的保障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