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1-21
发布机关: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标识:
标题: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店招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泰城发〔2020〕10号 有 效 性:
失效日期: 失效原因:
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店招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泰城发[2020]10号


泰山区、岱岳区城市管理局,新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肥城市城市管理局,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游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徂汶景区:

现将《泰安市店招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泰安市店招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店招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1总则

1.1 为规范店招牌匾的设置,加强店招牌匾的管理,确保店招牌匾安全可靠,营造规范有序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2在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店招牌匾设施适用本规范。

1.3 根据《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2术语

2.1本规范所称店招牌匾,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建(构)筑物等设置的,仅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或标志等内容的各类匾额、标牌等设施。

本规范所称店招牌匾设置人,是指店招牌匾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3规定

3.1店招牌匾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3.1.1 制作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山东省和泰安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1.2 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

3.1.3 店招牌匾不得遮挡建筑物窗户和阳台,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影响消防安全。

3.1.4 店招牌匾内容应与单位工商注册名称相符,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电话号码、产品宣传等广告信息。

3.1.5 店招牌匾设施应做到安全、美观,其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的相关规定。设置人应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招牌设施安全。

3.1.6 店招牌匾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1.7 店招牌匾应安装照明设施,优先采用节能灯具,宜采用内置照明。

3.1.8 店招牌匾应与泰城山城容貌、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服从泰城历史文化旅游名城的要求,根据不同功能区、不同区位的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设计设置。

3.1.9 店招牌匾应当倡导绿色环保,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自主性、原创性设置,提升招牌的辨识度和精美度。

3.2 店招牌匾设置应当与街区、建(构)筑物等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应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设置、不得“多层多招”设置。

3.3 新建商用建筑在建筑设计时,在底层经营性用房设计方案中应预留店招牌匾设置位置。

4设置要求

4.1 沿街建(构)筑物底层店招牌匾

4.1.1 沿街建筑物底层单位(商铺),一个单位(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店招牌匾;当同一单位(商铺)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各设置一块店招牌匾。

4.1.2 店招牌匾上沿不应超过二楼窗户下沿,下沿不应低于商铺门楣下沿;外沿不应超出建筑物悬挑构件;无悬挑构件的建筑物,店招牌匾厚度不应超过0.3m。

4.1.3 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牌匾设施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设置,原则上不得超过1.8m。

4.1.4 同一建筑店招牌匾底板色彩应相对统一,并与建筑立面色彩相协调(互补色、相近色)。

4.1.5 字体高度不应大于底板高度的3/5,文字总长不应超过底板长度的3/4。

4.2 沿街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店招牌匾

4.2.1 二层及以上单位(商铺)应在建筑物内或建筑物所在广场中统一设置集中式店招牌匾。

4.3 传统风貌区域的店招牌匾

4.3.1传统风貌区域(红门路、通天街、环山路、龙潭路等)的店招牌匾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店招牌匾设施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挂落、花格、栏杆或其它特色装饰细部。

b 制作的主体材料不宜大面积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玻璃等反光材质。

c 有走廊的传统形式建筑,应在廊内门头上设置,不宜在走廊外沿立面设置。

d 岱庙、红门、龙潭路等历史文化街区、泰山风景区旅游景点、历史文化城市节点等中国传统形式的建筑,应采用匾额、幌子、楹联等形式设置。

4.4 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的店招牌匾

按照“一商业体一方案”的原则,建筑设计方案已预留店招牌匾位置的按批准方案设置,严格控制内容、版面,禁止更改或增加店招牌匾位置数量;没有预留的,每个商业综合体统一结合其建筑立面特点、周边场地环境等编制详细设计方案,并按规定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5 店招牌匾设置样式具体要求:

(1)连通式(见图1、2)

①店招牌匾应统一设置在建筑一楼门楣位置,下沿净空高度≥2.2m,厚度≤0.3m。

②同一个连续界面上的店招牌匾高度应统一,规格应与相邻店面已设置的店招牌匾在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统一有序,保持相互协调,同时其设施上沿不应超出建筑二层窗户下沿。

③同一个连续界面上的店招牌匾应彼此分隔,间距应≥0.3m;分隔位置宜增加经过设计的、与建筑风格协调的装饰构件或灯具。

④店招牌匾应控制展示内容与背景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保证充分留白,展示内容所占比例应≤60%。

图1连通式店招牌匾设置示意图


图2连通式店招牌匾设置示意图


(2) 嵌入式(见图3、4)

①建筑立面有自然分隔结构的,店招牌匾不应超出分隔结构限定的范围;

②店招牌匾上端均不应高于二层下沿边际线,下端不低于门楣悬挑架空部分底沿,厚度≤0.3m;

③店招牌匾应控制展示内容与背景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保证充分留白,展示内容所占比例应≤60%。

图3嵌入式店招牌匾设置示意图


图 4 嵌入式店招牌匾设置示意图

不应超出分隔结构限定的范围


(3)单体字式(见图5)

字体上端均不得高于二层下沿边际线,下端不低于门楣悬挑架空部分底沿,字体厚度≤0.1m。

图5单体字式店招牌匾设置示意图



4.6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改造或装饰装修,同时进行店招牌匾整体设计,经规划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实施。


5监督管理

5.1店招牌匾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店招牌匾的设置指导。

5.1.1店招牌匾设置前设置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法人身份证件、载体原照片、店招牌匾的彩色效果图、店招牌匾设置登记表、设置承诺书(承诺设置店招牌匾载体合法、安全、服从管理等)等资料,通过电话、网络或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店招牌匾设置指导申请。

5.1.2店招牌匾设置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店招牌匾设置指导申请后于3日内到申请设置的现场进行设置指导,经确认符合设置要求后进行设置。不符合设置要求的,现场能够整改的现场整改,不具备现场整改条件的现场提出修改意见,由设置人进行修改后再次经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设置要求后进行设置。

5.1.3符合店招牌匾设置要求的,设置人应将店招牌匾设置资料上传店招牌匾管理系统,并在3日内完成店招牌匾设置。

5.2店招牌匾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店招牌匾的监督管理工作。

5.2.1店招牌匾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对已完成设置的店招牌匾设置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安装后的店招牌匾照片上传,发现不符合店招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及时纠正。

5.2.2 店招牌匾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店招牌匾的巡查、监督,发现违反《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泰安市店招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6附则

6.1 本规范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6.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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