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物价
成文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5-07
发布机关: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标识:
标题: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泰发改价格〔2021〕100号 有 效 性:
失效日期: 失效原因:
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泰发改价格〔2021〕100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有关部门,国网泰安供电公司: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235号)转发给你们,并贯彻执行。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1〕23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决定进一步明确租赁住房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二、办理程序

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后,有关单位可凭借土地用途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土地证),向供水、供电、供气专营单位申请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变更后的价格政策自申请次月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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