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农业_林业_水利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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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机关: | 泰安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标识: | 无 |
标题: | 泰安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数量和质量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泰发改粮食〔2019〕92号 | 有 效 性: | |
失效日期: | 失效原因: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泰安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安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数量和质量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发改粮食〔2019〕92号
各县(市、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泰政办发明电〔2019〕1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单位《关于印发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发改粮食〔2019〕87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根据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数量和质量普查工作方案》(鲁粮发〔2019〕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泰安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数量普查工作方案》、《泰安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扦样检验工作方案》,经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泰安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9年4月3日
附件:
泰安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数量普查工作方案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泰政办发明电〔2019〕1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单位《关于印发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发改粮食〔2019〕8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大清查数量普查工作,根据《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数量普查工作方案》(鲁粮发〔2019〕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为地方粮食企业,除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和租赁库点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全面检查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
二、普查内容
全面检查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粮权归属情况,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同步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突出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区域、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储粮委托或租仓储粮企业,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检查。
三、普查组织
1.组织原则。全市统筹安排检查力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普查人员。在同一普查组内,既要有地方粮食、农发行等系统的检查人员,也要有中储粮系统的检查人员。从县(市、区)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的检查。
2.组织方式。对地方粮食企业、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牵头组织普查,实行本县(本企)回避,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3.普查组数量。根据2019年3月31日24时全市辖区内应普查的粮食数量、企业数量、库点分布等因素,综合考量,拟成立4个普查组。
4.人员构成。每个普查组7至9人,包括组长1名,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实物2名,统计、财务、库贷、软件操作各1名,按任务均衡和专兼结合的原则,进行合理搭配。组长、副组长从市、县两级大清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中选派,联络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中至少有1名中储粮系统人员和1名农发行系统人员。
5.时间安排。4月30日前,确定普查组分工企业和承储库点,下发普查组成员名单。5月2日,普查工作全面展开。5月25日,全市普查工作基本结束。
四、普查责任
普查工作实行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由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地方粮食企业、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五、结果报送
普查结束后,市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及时向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并做好迎接国家抽查准备工作。6月底前,市政府行文向省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清查结果和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六、注意事项
1.坚持一个库点只能由一个普查组进行检查的原则,避免重复检查和检查遗漏。
2.对于非整体租赁储粮库点,既是中储粮租赁储粮库点、又是其他中央企业或地方粮食企业的租赁储粮库点,由租赁储粮数量大的一方牵头进行普查,其他储粮单位配合。
七、工作纪律
1.所有检查人员要服从编组和工作安排,普查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2.客观公正,认真履职,严格按照大清查方案、方法、程序、指引和相关规定开展检查,不得走过场、搞变通、弄虚作假。
3.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的活动,不得发生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4.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按规定程序和渠道,传输、审核、保存普查数据,严防发生泄密事件。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5.增强安全意识,严守安全生产规定,严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附件:
泰安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扦样检验工作方案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泰政办发明电〔2019〕1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单位《关于印发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发改粮食〔2019〕8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大清查质量扦样检验工作,根据《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清查工作方案》(鲁粮发[2019]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扦样范围和内容
(一)扦样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不纳入此次质量扦样范围。
(二)扦样内容。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二、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从严清查的要求,在省大清查协调小组统一组织下,由市发改委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清查办”)成立质量清查工作组,统一组织扦样和检验。
质量清查工作组负责扦样人员抽调、编组、培训、样品扦取、转送、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事宜。
在扦样开始前,由市大清查办提供纳入本市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名单,交本市质量清查扦样工作组。县级清查办和相关承检机构要协同做好相关质量清查工作。
各承储库点上报一名扦样工作联络负责人,具体负责扦样联络工作
三、清查方式
(一)自查、普查融合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
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本着“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按省统一要求组成市级质量清查扦样工作组(以下简称“市级扦样组”),对本市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含分库区)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被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市大清查办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使用扦样袋、封条及《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格式。检验委托《山东省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名录》)中公布的检验机构承担。
(二)扦样检验工作具体要求
1.扦样人员选用:市级扦样组选用本市各级粮食检验机构、地方粮食储备企业、中储粮泰安直属库长期从事粮油检验工作且经过本次清查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扦样人员。扦样人员应能够熟练掌握扦样方法,并按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2.扦样人员编组:市级扦样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大清查办委派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委派中储粮泰安直属库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组成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选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并根据扦样任务量分成6个扦样小组,抽调人员为:泰山库、东岳库、市粮库、长城库各选派3名人员、中储粮泰安直属库抽调6名扦样人员,组成6个扦样小组,每个扦样小组各单位推荐一名扦样小组长,每个小组至少有一名熟悉操作电脑录入人员。扦样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县(市、区)的扦样工作。原则上,4月5日前完成市级扦样组的组建,4月10日前全面开展扦样工作。
3.样品人工编号规则:样品人工编号按照省市行政代码编号,即SQC+(省+市行政代码)+2位小组编号+4位数字。例:泰安市(3709)扦样,第1小组扦取的第1个样品编号为:SQC3709010001;第3小组扦取的第9个样品编号为:SQC3709030009。
4.扦样纪律:
(1)扦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和国家《粮食库存质量检查方法》开展扦样工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2)扦样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信息秘密,不准泄密;
(3)扦样期间不准参加被检查企业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扦样的宴请等活动;
(4)不接收被检查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物;
(5)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做到遵纪守法、廉洁正派,自觉维护扦样人员的良好形象。
6.扦样用品准备:样品袋、封条、红外测距仪、执法记录仪、充电宝、电脑、记号笔、扦样登记表等由市质量清查工作组准备。各承储库点接到扦样通知后,准备好不少于两台扦样器及相应的电线电缆供扦样小组使用。
7.扦样检验培训计划:市大清查办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全部扦样和承检机构检验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有:质检组织工作、扦样、软件应用、检验技术等。培训时间:4月10日底前。
8.样品扦取、传递和汇总。市级扦样组根据预计的扦样数量和库点分布,科学合理制定扦样、集并和转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以通知的具体时间为准),确保样品在4月底前全部送达指定承检机构。
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包括重金属和真菌毒素。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数量,要在兼顾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基础上,由市质量清查办按照样品总份数的10%比例送样检验。其中,检验小麦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由市扦样小组依照每扦取10份小麦样品确定1份样品的比例,兼顾粮食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随机抽取;检验稻谷和大豆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由市大清查办依照辖区储存该品种粮食所需扦取样品数量的10%确定,不足1份的按1份计算,由相关的扦样小组现场结合库存实际兼顾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随机扦取。玉米不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市大清查办对政策性粮食库存逐货位统一组织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再自行扦样。对玉米库存根据本市库存总量并兼顾性质、储存年限、承储企业的原则,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统一组织扦样检验,其余部分由承储企业提供截止清查时点3个月内的最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无法出具检验报告的,由承储企业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
扦样小组在完成一个库区的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库区全部样品的《扦样登记表》、《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样品登统表》(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未扦样货位统计表》,并将有关表格移交市质量清查工作组。
市大清查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扦样登记表》审核与录入原始信息,对集并样品逐一清点核对,对扦样企业的《样品登统表》、《未扦样货位统计表》进行审核、汇总,汇总后的有关表格随转送样品一并送至指定承检机构,并报省大清查办。
自查和普查融合阶段,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对于自查和普查融合阶段未扦样货位需要补扦的,市清查办于5月20日前组织完成补扦工作,送交本市粮食检测机构检验。
9.样品检验和数据汇总:市粮食检测机构主要承检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市承检机构根据检验任务量,适时抽调地方储备粮库符合条件的人员和设备参与检验工作。抽调人员为:泰山库3人、东岳库、市粮库、长城库各2人。被抽调人员应具有国家质检员检验证书。
10.检查费用安排:市大清查办根据国家本次大清查的有关财务规定合理安排检查费用。市大清查办负责做好扦样用品准备、扦样送样用车及相关人员住宿安排,并承担有关费用。承检机构在检验期间产生的费用,省大清查办将按照各机构分配的中央事权粮食样品数量和每个样品检验费用标准拨付中央事权和省级事权粮食样品检测费用。
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扦样送样过程中,市清查办具体负责做好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在扦样过程中发现样品损毁时,要及时报告市大清查办,与被检查企业对接,联系样品重新扦取事宜;在样品储存和转运过程中发生损毁时,当事人要及时报告市大清查办和扦样人员,由扦样人员重新扦取样品;在检验过程中,发生样品损毁使样品失去代表性时,承检机构要及时报告省、市两级清查办,由省大清查办协调样品重新扦取事宜。在扦样实施过程中发生其它应急事件时,扦样人员要及时报告市级扦样组;在检验过程中发生应急事件时,承检机构要及时报告省、市两级清查办,同时都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2.其它事项:市承检机构要做好对检验人员培训和比对考核工作,确保检验结果客观准确。
(三)做好准备工作
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采样所需的扦样工具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及分布图、自查阶段实物底稿、转运袋等。
承检机构要提前做好样品接收、样品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检验人员编组、样品处置、检验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数据保密备份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负责掌握本次库存粮食质量大清查所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四、扦样与送样
(一)样品扦取。扦样按照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关于2018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质量扦样方法补充说明的函(国粮办发)〔2018〕2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扦样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根据本次库存粮食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对普查阶段扦样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设点、按层,先下后上逐层进行扦样,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全部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对于粮食数量不超过8000吨的货位,每一个货位作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个别罩棚仓、简易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5000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5000吨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每个检验单位单独扦取一个检验样品(例如某个货位粮食数量为12000吨,应以每4000吨粮食作为1个检验单位扦样,该货位共扦取3个检验样品)。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原则上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对圆仓粮食的质量检查以扦样器能够达到的深度为准,每仓扦取一个检验样品。
为利于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分层实施扦样。
调整每区扦样点位时,各扦样点位应分布均匀,确保样品代表性。按以下方法进行布点:边沿点位平移坚持“离墙0.5米”原则,按照相同的方向(顺时针或逆时针)进行平移,点位最小位移不小于1米,最大位移不超过5米,并且不超过扦样区短边长度的五分之一;中心点以原中心点为圆心,在2米半径范围内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每一个货位扦取一个样品。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3.特殊情况。自查和普查阶段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因特殊原因,正在移库、入库尚未形成固定货位或熏蒸作业的,暂不安排扦样,填写相关表格,由市大清查办随后实施补扦。正在出库已破仓的,可不安排扦样。经过严格确认,已经拍卖销售尚未出库的政策性粮食,可不进行扦样,严防以拍卖销售为名规避质量扦样检验行为。对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原则上截止大清查时点3个月以内的政策性粮食,可不扦样检验,已验收检验结果为准。
其中,对正在实施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指定专门机构实时监督,散气后严格按本次大清查要求实施补扦;对轮换入库的,待平仓后按上述要求实施补扦。拟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仓房,应视情况暂缓实施,给库存质量大清查留有扦样时间;已经实施的,应视情况扦样。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扦样的,应请示省大清查办确认。上述情况,凡是未能扦样的粮食货位,以及新收购入库已验收合格的粮食货位,要对情况整理汇总,按要求填写《未扦样货位统计表》一式两份,经扦样人员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市级和省大清查办,以便安排补扦或核对。已完成交易但还未出库的,不安排扦样。
4.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为减少扦样作业时间,原则上样品一式两份,送承检机构检验和备检;对于安排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样品,应增加两份(均送省粮油检测中心检验和备检),即一式4份。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统一要求进行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备检样品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中,并在转运袋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或“食安样品”以及样品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由承储企业准备。
5.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3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大清查办用于样品的清点核对、登统和汇总分析,一份交企业省大清查办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对于安排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应增加一份,随样品送省粮油检测中心。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库区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库区全部样品的《样品登统表》)。《样品登统表》一式3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大清查办,一份交省大清查办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样品登统表》中企业库点名称要与省大清查办发放的企业名录完全一致。
扦样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或手机或其他工具,对仓号(或货位号)、扦样主要节点过程、扦样布点图进行音像记录和拍照,音像资料留存承储企业备查。承储企业应将音像资料妥善保管至2020年6月底。
(二)样品传递与汇总。各市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将样品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必要时可采取分阶段送样方式,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三)样品接收与保存。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情况,应及时与样品所在地市大清查办联系,实施核对或补扦等补救措施。样品接收后原则上应及时安排检验,对因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已安排扦样工作,暂不能安排检验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存放,以免发生品质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2019年底。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省大清查办。
五、检验与判定
省大清查办根据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布局、检验能力、场地条件等情况,采取跨市异地交叉检验的方式,统筹安排样品的检验工作。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5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霉变粒(仅限于2019年2月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稻谷》(GB1350)、《小麦》(GB1351)、《玉米》(GB1353)、《大豆》(GB1352)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质量指标根据粮食性质,按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国粮发〔201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做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对样品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
对2019年1月31日之前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09进行检验判定;2019年2月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18进行检验判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检验要求。承检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检验、复核、检验结果录入、汇总分析、数据反馈等工作。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六、结果汇总和反馈报送
5月25日前,承储企业要将自行扦样玉米的检验结果、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的政策性粮食检验结果,按照《检验结果表》填报,逐货位登统相关信息和检验结果,按规定要求报送市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承检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检验结果数据的填报、审核、汇总、分析和报送,在检验工作完成后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检验结果表和汇总表,确保每个仓房(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6月10日前,按照规定渠道将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报送省大清查办,同时反馈至扦样地的市大清查办进行复核。
市大清查办安排专人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将承储企业分库点、分仓房(货位)检验结果(含企业自行报送的新粮验收数据)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数据库,有关数据报送省大清查办,并分别反馈相关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承储企业。6月20日前,市人民政府行文向省大清查办报送审核后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加盖公章)和工作报告。清查结果和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清查办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自查、普查融合阶段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及时了解掌握扦样和检验工作进度情况,建立统一调配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严明工作纪律。大清查办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人员参加质量大清查工作,优先选调有库存检查经验的优秀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
(三)严格技术规范。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标准,确保样品真实、检验结果准确。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包括委托)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市大清查办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国家抽查阶段,原则上不接受企业的复检申请。普查阶段,企业对检测结果确有异议的,并能提供以往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粮食的检验报告的,可以向省大清查办提出申请复议。
(四)压实工作责任。扦样、检验、数据审核与汇总等各环节都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实行普查工作组长负责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五)树立安全意识。扦样人员要时刻注意交通安全,保证人身安全,确保样品安全。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验工作,保证人身安全和检验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