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林业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银保监分局
关于印发开展公益林保险共保体统保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林字〔2019〕11号
泰山区、岱岳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各(县、市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银保监分局监管组,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0号)文件精神,创新完善全省公益林政策性保险制度,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开展公益林保险共保体统保试点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8]47号)文件要求和会议部署安排,我市被列为全省4个公益林保险共保体统保试点市之一。为扎实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泰安市公益林保险共保体统保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
附件:泰安市公益林保险共保体统保试点实施方案
泰安市林业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银保监分局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泰安市公益林保险共保体统保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探索创新公益林保险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森林保险制度,按照省自然资源厅部署要求,在我市开展公益林保险共保体统保试点。为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健全完善森林保险制度为重点,创新森林保险模式,防范分散大灾风险,减少灾害损失,稳定林业经营者收入预期,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分局立足自身职能,协调联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保体成员按照有关保险法规规定,承担经营风险和享受收益。
(三)坚持预防为主,及时理赔。各承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一旦出险,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理赔。
(四)坚持服务优质,应保尽保。建立公益林保险的长效机制,优化公益林保险的服务质量,防止公益林保险无序竞争,实现公益林保险全覆盖。
(五)坚持依法依规,优质优价。森林保险承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森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依规开展森林保险,为参保人提供优质优价服务。
三、试点内容和目标
(一)承保模式
组建公益林共保体,统一对全市区域内公益林进行承保、服务理赔,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成立共保体
全市组建1个共保体,由1名首席承保人,3名共保人组成。首席承保人由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共保人由我市首席承保人和市林业局协商,从具有承保林险资质、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中择优选取。
(三)共保体运营
共保体成员遵守《公益林保险共保体统保章程(试行)》,明确划分责任和义务,履行承诺,做到成员联系紧密,内部机制运营良好,查勘、定损、理赔快速高效,保费清算、经费及时结算,账目清晰。
(四)投保标的
参加试点的公益林投保标的,原则上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公益林经营主体(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家庭林场、合作组织、企业或大户)或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投保,做到应保尽保。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公益林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林分布、等级及相关数据材料,配合首席承保人进行验标,签订或组织签订保险合同,首席承保人及时向被保险人出具公益林保险承保单据。
(五)保险责任衔接
为保持公益林保险稳定性,维护各方权益,本次试点之前已经投保的公益林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待原保险合同期满终止后,转由共保体承保,承接保险服务工作。
(六)保额、费率、保费、保费补贴比例及结算方式
公益林保险保额、费率、保费、保费补贴比例,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24号)和有关文件执行。投保结束后,由首席承保人向试点区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公益林保费财政补贴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林保费财政补贴清单》审核无误后,转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公益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预算,将资金支付到首席承保人账户。共保体内部结算,按照有关保险法规规定,由首席承保人负责。
(七)成效评估
试点期间聘请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适时进行试点成效考核评估,重点考核共保体履行承保责任义务、服务质量、理赔时效、运营监管、成本核算等方面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四、试点的范围、时间、形式
(一)试点范围
全市及所属县(市、区)区域内的公益林,试点参保公益林面积不低于本区域公益林面积60%。
(二)试点时间
自2018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2月结束,试点时间一年。
(三)试点形式
以市为单位组建一个共保体,负责全市试点范围内公益林承保业务。
五、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林业、财政、银保监等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公益林共保体统保试点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拟定和申报保险计划,提供公益林基础数据信息和技术支持,对共保体投保保单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预算和保费补贴配套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对保险经办机构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承保试点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提升服务质量。各共保体要简化理赔程序,做到科学定损、快速理赔。要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认真履行保险统保项目服务协议,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保险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出具保险凭证,并以此作为申请财政保费的依据。要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纠纷鉴定、理赔等工作制度,规范理赔流程,明确查勘、定损、理赔时限,加快理赔速度,确保定损理赔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切实保障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利益。承保和理赔结果应张榜公示,不得更改理赔标准。
(三)搞好宣传引导。各地要把公益林保险试点作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广泛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保险机构要协同配合,精心组织,精心策划、推出一批有特色有说服力的保险典型,讲好保险故事;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向林农群众和林业经营主体,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支持引导林业经营者自觉参与森林保险,推动森林保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