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17-12-04 发布日期: 2017-12-05
发布机关: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标识:
标题: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7〕15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泰人社发〔2017〕110号 有 效 性:
失效日期: 失效原因:
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7〕15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7〕1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符合申领条件企业职工可登录“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在“服务大厅”栏目中进入“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功能模块,或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在业务经办中的公共就业项目中进入“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功能模块,填报完整的基本信息,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二、审核及公示。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内参加失业保险提出申请的人员,在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后,应进一步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申请人数量情况,确定每月或两个月公示一次。需进行公示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申请人信息有关情况在每月20日前发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本级网站统一公示。

三、发放。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制“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表”,履行相关手续后发放。县市区有留存结余资金的,先使用留存结余资金;县市区无留存结余的,使用市级统筹结余资金,随失业人员待遇支出计划一同申请。暂不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的,通过申请人银行卡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措施尽快实现社会保障卡发放。

四、工作要求。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人员都能了解政策规定,更好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在政策实施期间,信息化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及时为业务办理提供支持。每年12月20日前,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年度内“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表”签字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市区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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