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开展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发布日期:2022-12-06 08:59 浏览次数: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7号泰山国际会展中心2楼D区交通运输局窗口报告,或按照“市县同权”改革工作要求,可以向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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