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发布日期:2022-12-06 08:59 浏览次数:
1、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2)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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