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建设多少面积的人防工程?
发布日期:2022-12-06 08:59 浏览次数: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县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泰安市属于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泰市、肥城市属于不设区的市,宁阳县、东平县属于县城。因此,泰安市及新泰市、肥城市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宁阳县、东平县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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