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12-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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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水利部令第9号)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第二十四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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