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12-06 08:59 浏览次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3.【部委文件】《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4.【部委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第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编辑:(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