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我省确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方面的规定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2-12-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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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8号)疫情防控期间有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该文件自动失效。2021年7月13日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根据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省医保局《鲁发改价格函[2021]67号》文件精神下发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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