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我省对哪些商品的涨价幅度进行了限定?
发布日期:2022-12-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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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8号)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2021年7月13日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根据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省医保局《鲁发改价格函[2021]67号》文件精神下发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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