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的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交房后一直没有入住,是否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12-06 08:59 浏览次数: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房屋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另外,2021年12月,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如您发现物业公司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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