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发布日期:2022-12-06 08:59
浏览次数:
(一)工商业用电用户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超过0.9203元/千瓦时(即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 1 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在此基础上再打95折,鲁发改价格[2020]825号文件规定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以及对预购电价与实缴电费差额部分不定期多退少补的(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属于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
采用“先抄表,后付费”电费收取方式的,转供电主体超出规定的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以管理费、服务费等其他各种名义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属于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
(二)居民用电用户
转供电主体对合表居民用户执行电价标准超过0.555元/千瓦时的,属于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
(三)农业生产用电用户
转供电主体对农业生产用电执行电价标准超过0.74元/千瓦时的(不含“以电折水”用户),属于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
编辑:()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