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门诊慢性大病费用如何报销?
发布日期:2022-12-06 08:59 浏览次数:
甲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300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40000元。取消尿毒症肾透析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乙类病种(除严重精神障碍的6个病种外)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高血压病Ⅲ期20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4000元。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结算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时,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其他符合原精神病种门诊慢性病条件的,为一般精神病。严重精神障碍不设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0元。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治疗,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提高到70%、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提高到75%。一般精神病执行原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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