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如何规定?
发布日期:2022-12-06 08:59 浏览次数:
      (1)对参保居民住院、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定用药累计的合规费用进行分段补偿。①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保帮扶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7000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0%补偿,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靶向药和特效药品补偿办法。居民使用经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盐酸沙丙蝶呤片、盐酸达拉他韦片、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给予8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支付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保帮扶对象不设起付标准。     (3)罕见病待遇。治疗戈谢病(注射用伊米苷酶)、庞贝氏病(注射用阿糖苷酶ɑ)和法布雷病(注射用阿加糖酶β法布赞)的特药纳入大病保险特药管理,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85%,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90万元。
编辑:(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